小偷自由進出小區 業主向物管索賠未獲法院支持
2014-08-27 11:42:42??來源:福州晚報 責任編輯:張海燕 我來說兩句 |
黃先生當即到就近的值班保安室,要求用對講機通知其他保安攔截,但值班保安表示對講機壞了,無法通知。黃先生只得返回自行追趕,但小偷已經逃走。 黃先生回家清點后發現,家中貴重物品被偷走。經初步估計,經濟損失達到3萬多元。他隨即報警,此案至今未破。 黃先生向小區其他住戶了解情況,并查看了小區里的監控錄像發現,兩名小偷從正門進入小區,并攀爬外墻翻越陽臺后進入他家行竊。 黃先生認為,小區保安未對外來人員進行盤查,導致小偷進入小區,同時沒有在小區內巡邏,導致小偷攀爬外墻入室行竊。更為嚴重的是,物業管理人員日常沒有對安全、通訊設備進行必要的維護,當需要值班保安通知后門門崗時,對講機損壞無法使用,致使小偷逃走。物業管理公司在日常管理中未盡到安全防范職責,應當負責賠償他的損失。 黃先生將管理小區的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3萬元及精神損失費2萬元。 物業公司辯稱,黃先生家失竊與物業毫無關系,物業并沒有管理失職與過錯,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黃先生所說的“保安的對講機壞了和錄像系統有缺陷”均不是事實,他也沒有證據證明。按黃先生自述看,竊賊是從陽臺進入其家中行竊的,可見他未關好門窗、疏于防患,自身存在重大過失,應自行承擔責任。 鼓樓區法院經審理認為,黃先生按約向物業公司交納了物業管理費,雙方已形成物業管理合同關系。根據公安部門《接受刑事案件回執單》及《情況說明》,顯示黃先生家中被盜一案公安機關已立案審查,尚未偵破。現黃先生無證據證明物業公司未盡到安全保衛義務致其家中失竊以及失竊后未盡到協助他追回財物的義務。且民事賠償是以損失的實際存在為前提,黃先生對其訴請未能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因此,該院駁回了他的訴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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