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叔叔家抓“賊”變捉“奸” 打折嬸嬸工友腿
2014-08-22 07:06:40? ?來源:東南網 責任編輯:張海燕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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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南網8月22日訊(海峽都市報記者 趙楊 通訊員 章學娟) 羅源一男子到其叔叔家抓“賊”,在認出到叔叔家的人其實不是“賊”后,卻將對方當成嬸嬸的“奸夫”,打折對方腿,結果賠了二十來萬又攤上官司。21日,羅源縣檢察院以故意傷害罪對張某春提起公訴。 3月12日晚飯后,張某春就到村里食雜店玩??慈舜蚺?。大約21點左右,其弟阿倫走過來在耳邊低聲說有可疑人影摸進叔叔家了,懷疑是賊。張某春于是就與弟弟阿倫一起到叔叔家,在屋后路口的隱蔽處蹲守。 守了大約半小時后,兄弟倆認出來人并非賊,而是熟人老方,但想到村里流傳關于老方與嬸嬸“有染”的傳聞,兄弟倆十分氣憤,沖上去對老方一陣毒打。張某春還隨手從路邊撿起了根碗口粗的木棍朝老方的頭和腿上砸了幾下。隨后,張某春一家和趕來的老方倆姐姐“談判”,并拿出份內容為保證以后不破壞他們家庭的“保證書”,逼著老方摁手印后才離開。被痛打一頓的老方感到右腿劇痛,后經鑒定老方右腿脛骨粉碎性骨折,屬輕傷一級。 事后,老方在公安機關做筆錄回憶說,與張某春的叔嬸是曾經在礦山的工友,當天因聽說其嬸被車撞傷,念在工友情誼登門看望。而張某春傷人后沒幾天就遠赴內蒙古打工,直到6月左右聽聞自己“捉賊”變“捉奸”的事已被立案,當月17日趕回投案自首,并賠償了老方21.5萬元。 據檢察官介紹,此案中雖因“捉賊”而起,卻因張某春聽信傳聞演出“捉奸”鬧劇。沖動之下造成受害者脛骨粉碎性骨折屬故意傷害(輕傷),應負刑事責任,但由于其投案自首認罪態度較好,能積極賠償受害者損失并取得諒解,可以從輕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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