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宰”豬肉有害健康 市民發現線索可來電舉報
2014-07-23 17:23:11??來源:福州日報 責任編輯:張海燕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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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7日晚,市商貿服務業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會同倉山區商貿局等單位,在倉山鎮東升村搗毀了3個私宰窩點,查獲待宰生豬46頭。 今年以來,市商貿服務業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聯合公安、農業及縣(市)區商務部門等有關單位,開展打擊私宰執法行動38次,在晉安區、倉山區、閩侯縣等城郊接合部取得累累戰果。全市共搗毀私宰窩點46個,查獲待宰生豬261頭,并全部進行了無害化處理。商貿部門提醒廣大市民,屠宰環節中非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生豬產品,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產品均為私宰肉。私宰肉進入市場,將嚴重擾亂市場的正常秩序,威脅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條例》《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食品安全案件查處流程的通知》的規定,定點屠宰廠(場)及牲畜私宰窩點的監管由市商貿服務業局負責。市民如果發現私宰線索,請撥打12312舉報。 案例點睛: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生豬、生豬產品、屠宰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對單位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未經定點,擅自屠宰牲畜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并由市、縣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沒收非法屠宰的牲畜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3倍以下的罰款。在實行農村屠工管理制度區域內未取得屠工資格證書,擅自屠宰牲畜的,按前款規定處罰。 (福州日報記者程仁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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