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部分經適房申請人7月可選房 年收入在4.5萬元以下
2014-05-15 07:30? 許才芳?來源:東南快報 責任編輯:張海燕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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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在15平米以下,年收入在4.5萬元以下 東快訊(記者許才芳)凡是在2010年6月至2012年10月17日期間申請福州城區經濟適用住房,又未獲得核準的福州家庭,此次若符合相關準入條件下,將獲得選房資格。 昨日,記者獲悉:福州市政府日前批轉了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關于城區經濟適用住房遺留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此舉是為了妥善解決福州市五城區已申請受理尚未審核配售的經濟適用住房遺留問題。 準入標準主要適用于2011年城區已公布的相關申請條件。鑒于街(鎮)初審、公示工作已經結束,不再重復進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意見》(閩政〔2011〕88號)文件精神,本次著重審核申請家庭的住房和收入、財產情況。 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低于15平米 通知要求,申請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申請家庭房產相關情況以審查時的相關信息為準,而有以下相關情形的不予通過資格審核。 這些情形為:申請家庭成員通過購買商品房取得我市五城區戶籍;申請家庭成員在申請之日前5年內購買或者出售房產;申請人或者其配偶已享受過政府優惠價政策性住房;申請人與配偶在離異前一方已享受過政府優惠價政策性住房;申請人雖已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但該賬戶未建立于市本級;申請家庭成員在提出申請后通過各種方式取得各類住宅或非住宅房產。 至于申請家庭年收入則以家庭成員2013年全年合計收入為準,經營單位股權、車輛登記情況以審查時的狀況為準。其必須符合:申請家庭年收入在4.5萬元以下;申請家庭財產30萬元以下(包括家庭成員擁有的存款、機動車輛、有價證券、生產經營性單位股權及各類非住宅等財產〈住宅已納入住房條件,不再納入財產價值計算范圍〉)。 7月底前將組織符合條件者選房 本意見印發執行后,各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立即會同各街(鎮)組織申請家庭簽署書面承諾書,各街(鎮)應同步核對申請家庭成員變化情況(因出生、死亡、結婚、離異導致家庭成員變化的,當事人在簽署承諾書時須一并提交相應的證件)確定家庭成員名單并反饋區住房保障部門。申請人因故無法如期到場簽署的,可書面委托一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家庭成員代為簽署;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由其法定監護人代為簽署。截至2014年5月30日18:00未簽署書面承諾書的,視為自動放棄申請。 在經過各相關部門審核后,符合條件者將于6月20日上報至福州市房管局。 而福州市物價局、市建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負責:在2014年6月底前完成“東山新苑”、“聯建新苑”存量(含在建)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測算并報福州市政府審定。福州市房屋登記中心、市建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負責:于2014年6月底前完成“聯建新苑”經濟適用住房預售許可證核發工作。 福州市建發集團有限公司則在2014年7月底前組織選房,并提前公布房源地點、數量、戶型、價格及選房安排等各相關信息,通知選房家庭準時參加選房。選房家庭按公開抽取的順序號依序入場選房,一代型家庭選購45㎡戶型,二代型家庭選購60㎡戶型。鑒于存在45㎡戶型房源較多,而60㎡戶型房源較少的情況,60㎡戶型房源選購完畢后,剩余的二代型家庭可選購45㎡戶型房源。最終如有少數家庭無房可選的,引導其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如有余房,轉為公共租賃住房使用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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