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曝一女子鬧市遭"搭訕男"摟肩 當事人稱認錯人
2014-02-21 07:59? ?來源:東南快報 責任編輯:張海燕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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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發布的“搭訕男”照片 □本報記者陳雪芳陳騰健文/圖 黑框眼鏡、藍色外套。這樣一個普通男子的照片,在一名微博網友的發布下,短短一天之內被轉發2200余次。昨日上午,網友“陳ol_”發布微博稱,有朋友在福州省立醫院往沃爾瑪超市方向紅綠燈附近被此男子搭訕,懷疑該男子意圖不軌。在這條微博的轉發評論中,也有不少網友表示自己曾遇見過同樣的情況。對此,警方表示,市民再遇到這種情況一定要及時報警。另外,對于直接發布當事人照片的做法,警方表示不予支持。 網曝一女子鬧市遭“搭訕男”摟肩 “大白天的朋友都會遇到這樣的事,單獨的女生(更)要注意哦”。昨日上午9時許,網友“陳ol_”發布的一條微博中,截了一張朋友圈內發布的文字。根據發布內容,這名當事人在2月18日11:50許走在路上,一個穿著黑色羽絨服的瘦小眼鏡男靠近她,并摟住她肩頭,問“你去哪里呀”。由于害怕,當事人趕緊跑往人群。不過,第二天又再次相遇。 “你去哪里呀?”昨日上午,在東大路的郵政儲蓄銀行門前,還是博主的這位朋友,又遇見了這名男子。在當事人提出要報警時,那名男子還聲稱“我們昨天不是見過面了嗎?” 在這條微博中還有博主朋友拍下的一組照片,照片中的男子身穿藍色外套,戴著一副黑框眼鏡,圖片面部沒有做任何處理。截至昨日傍晚5時許,這條微博的轉發量達到了2223條。不少網友紛紛猜測,這男子是不是在實施網絡上盛傳的強行拐賣? 多名網友表示曾遇見過該男子 “去年我也遇到過,完全變態。原來這么多人也遇到過啊。這年頭變態真多,真的要小心。女同胞記住了!!!”在網友“福州那點事兒”轉發了這條微博之后,不少網友留言表示很擔憂,記者仔細翻看評論發現,遇見過這種事兒的妹子可不止一個。 “去年12月左右我在武警醫院附近也碰到這人,也是同樣的情況,突然搭我肩膀問我武警醫院怎么走,還一直要挽著我的手,他身上有一股很重的藥味,當時(我)也被嚇到”。 “之前在洪山橋頭遇見過,不記得人長成什么樣子了,手段是一樣的。” ………… 記者聯系到其中一位網友后,對方表示可以確定自己遇到的就是微博圖片里的男子。她表示,去年清明節時,她在東水路口遇見了該男子,由于自己剛好想問路,對方又表示順路,便一起聊了一會兒,還互相留下QQ號碼,其間不時有所聯系。 “他騙我說和我同齡21歲,結果他已經29歲了,騙我在廣東讀大學,其實他早都畢業了……”這名網友說,在隨后的聊天中,她發現這名男子曾因抑郁想要自殺,出于恐懼,就不想和他繼續交往下去了。 昨日上午,這名網友在QQ上和對方說“原來你是變態啊”。隨即被對方拉黑。 警方提醒:當事人應及時報警 律師認為:網友發布照片或侵權 “不排除是網絡上流傳的一些強行拐賣手法,因此建議市民在遇到這種情況時一定要跑向人多的地方,并及時報警。”記者在向該路段幾個派出所查詢之后,發現并沒有接到此類案件的報警電話。而對于網友在網上直接發布出當事人照片的做法,警方表示不予支持,“發生此類案件,如果當事人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照片等證據,應提供給公安機關,即使要通過互聯網或者其他途徑發布通緝令,也應由公安機關來發布。” 福建八閩律師事務所的林柏冬律師表示,公民個人隨意在網上發布“變相通緝”信息的行為是不妥的,“搭訕男”也享有肖像權和名譽權。 他認為,在法院沒有宣判前,不能說這人就有罪,也沒有證據證明其就是意圖不軌。向社會公布頭像的做法只適合于通緝犯等特殊情況,而且必須征得有關部門同意。個人隨意在網上發布“通緝”信息,且圖文并茂,則容易使之演變為攻擊他人的手段。 對話當事男子 當事人:“我是認錯人了” 根據這名網友提供的聯系方式,記者撥通了當事男子的電話,他自稱姓黃,目前在福州處于無業狀態。此外,當事男子稱,不少朋友在看到微博后對自己產生了誤解,其中就有被他拉黑的那名網友,對于拉黑的原因,他表示,“既然她不相信我,那就拉黑好了。”以下是記者與他的對話。 問:您這幾天有在東水路跟一個女生搭訕嗎?答:搭訕?什么意思? 問:您這兩天有沒有在東水路和省立醫院附近遇見一個女孩子,去搭人家肩膀呢? 答:沒有,我是認錯人了。 問:為什么18日認錯人,今天(19日)又會認錯人呢? 答:那天我是認錯了,今天(19日)只是跟她打招呼說見過她,沒想到她誤會了。 問:有其他網友在評論里說以前也遇見過您做這類事情,是你嗎? 答:應該不是吧,我以前沒做過這個事情。問:對于網友在微博上發出您的照片,您是怎么看的? 答:我看到了,跟他商量好了和平解決。問:跟誰商量,是原博主嗎? 答:我不知道,我就是看到了這個微博,在底下留言叫他幫我把照片刪了就算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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