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曝一女子鬧市遭"搭訕男"摟肩 當事人稱認錯人
2014-02-21 07:59? ?來源:東南快報 責任編輯:張海燕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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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名網友表示曾遇見過該男子 “去年我也遇到過,完全變態。原來這么多人也遇到過啊。這年頭變態真多,真的要小心。女同胞記住了!!!”在網友“福州那點事兒”轉發了這條微博之后,不少網友留言表示很擔憂,記者仔細翻看評論發現,遇見過這種事兒的妹子可不止一個。 “去年12月左右我在武警醫院附近也碰到這人,也是同樣的情況,突然搭我肩膀問我武警醫院怎么走,還一直要挽著我的手,他身上有一股很重的藥味,當時(我)也被嚇到”。 “之前在洪山橋頭遇見過,不記得人長成什么樣子了,手段是一樣的。” ………… 記者聯系到其中一位網友后,對方表示可以確定自己遇到的就是微博圖片里的男子。她表示,去年清明節時,她在東水路口遇見了該男子,由于自己剛好想問路,對方又表示順路,便一起聊了一會兒,還互相留下QQ號碼,其間不時有所聯系。 “他騙我說和我同齡21歲,結果他已經29歲了,騙我在廣東讀大學,其實他早都畢業了……”這名網友說,在隨后的聊天中,她發現這名男子曾因抑郁想要自殺,出于恐懼,就不想和他繼續交往下去了。 昨日上午,這名網友在QQ上和對方說“原來你是變態啊”。隨即被對方拉黑。 警方提醒:當事人應及時報警 律師認為:網友發布照片或侵權 “不排除是網絡上流傳的一些強行拐賣手法,因此建議市民在遇到這種情況時一定要跑向人多的地方,并及時報警。”記者在向該路段幾個派出所查詢之后,發現并沒有接到此類案件的報警電話。而對于網友在網上直接發布出當事人照片的做法,警方表示不予支持,“發生此類案件,如果當事人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照片等證據,應提供給公安機關,即使要通過互聯網或者其他途徑發布通緝令,也應由公安機關來發布。” 福建八閩律師事務所的林柏冬律師表示,公民個人隨意在網上發布“變相通緝”信息的行為是不妥的,“搭訕男”也享有肖像權和名譽權。 他認為,在法院沒有宣判前,不能說這人就有罪,也沒有證據證明其就是意圖不軌。向社會公布頭像的做法只適合于通緝犯等特殊情況,而且必須征得有關部門同意。個人隨意在網上發布“通緝”信息,且圖文并茂,則容易使之演變為攻擊他人的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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