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直管公房征收補償出臺 三種房屋更名無優惠
2014-02-19 06:57? 李熙慧 闕文龍?來源:東南網 責任編輯:張海燕 我來說兩句 |
分享到:
|
東南網2月19日訊(海峽都市報記者 李熙慧 闕文龍) 昨日,記者從福州市政府獲悉,針對福州直管公房征收補償安置工作,推進舊屋區的改造進程,出臺了相關的補償安置細則。 三種房屋更名無優惠 記者了解到,本次對于直管公房的補償安置,針對三種情況,要求更名的,更名對象(含更名人和被更名人)應在申請更名前承諾不再享受任何住房補貼和政府優惠價政策性住房。 分別是:1.對已領取住房工齡補貼的公房承租戶(含配偶),在本市五城區范圍內僅此一處住房且其身份為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職工的,經公房承租戶本人及配偶具結并提供相關材料,由征收實施單位報相關部門核實符合條件后,公房承租戶在簽約期限內簽約搬遷且承諾將本人(含配偶)住房工齡補貼款雙倍退回后,允許其買斷公房產權進行補償安置。 2.對于公房承租人的配偶在婚前按住房補貼發放條件及相關規定領取住房補貼,其家庭在本市五城區范圍內僅此一處住房的,經公房承租戶本人及配偶具結并提供相關材料,由征收實施單位報相關部門核實符合條件后,公房承租戶在簽約期限內簽約搬遷且承諾將住房補貼款退回后,允許其買斷公房產權進行補償安置。 3.對已享受過政府優惠價政策性住房的公房承租戶,原則上應退出原承租公房。若該公房長期由其直系親屬居住至征收簽約期,公房承租人與該直系親屬的戶籍同在該處公房內,且該直系親屬在本市五城區內無自有私房、無租住公有住房、未享受過其他政府優惠價政策性住房,在簽約期限內簽約搬遷的,其家庭內部協商一致后可先安置該住戶,安置后補辦更名手續。2013年10月1日后將戶籍遷移進該處公房的,不按此項規定執行。 承租戶優惠有不同 對于公房承租戶(含配偶)已享受過經濟適用房、房改房、解困房、集資建房、租住公房、租住公房已拆遷安置等住房優惠政策,或本人(含配偶)租住公房又領取行政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貨幣補貼的,可采取貨幣和買斷產權獎勵二選一促進搬遷。 此外,簽約時若公房承租戶選擇產權調換或全額貨幣補償的,安置補償協議應約定:經審查不符合公房產權放棄的條件,又不同意按上述方式協商的,所簽訂的協議解除,改由市國有房產管理中心與征收部門簽訂搬遷協議。 若公房承租戶拒絕在簽約期限內簽約搬遷,對其租住使用的直管公房,按照《福州市國有房產管理辦法》和《福州市房屋征收補償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實施。 精彩推薦: 相關新聞: 榕直管公房征收補償安置出新規 貨幣獎勵促搬遷 福州新聞網訊 18日,市政府辦公廳轉發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關于福州市直管公房征收補償安置若干意見》的通知,提出了推進舊屋區改造進程中市直管公房征收補償安置的兩種辦法,即貨幣獎勵促進搬遷、買斷產權促進搬遷。 根據意見,對于已領取住房工齡補貼的公房承租戶(含配偶),在五城區范圍內僅此一處住房,且其身份為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職工的,經核實后,其在簽約期限內簽約搬遷且承諾將本人(含配偶)住房工齡補貼款雙倍退回后,允許其買斷公房產權進行補償安置。 另外,對于公房承租人的配偶在婚前按住房補貼發放條件及相關規定領取住房補貼,其家庭在五城區范圍內僅此一處住房的,公房承租戶本人及配偶的條件經核實后,公房承租戶在簽約期限內簽約搬遷且承諾將住房補貼款退回后,允許其買斷公房產權進行補償安置。 對于已享受過政府優惠價政策性住房的公房承租戶,意見提出,其原則上應退出原承租公房。若該公房長期由其直系親屬居住至征收簽約期,公房承租人與該直系親屬的戶籍同在該處公房內,且該直系親屬在五城區內無自有私房、無租住公有住房、未享受過其他政府優惠價政策性住房,在簽約期限內簽約搬遷的,其家庭內部協商一致后可先安置該住戶,安置后補辦更名手續(2013年10月1日后將戶籍遷移進該處公房的,不按此項規定執行)。符合規定需要更名的,更名對象(含更名人和被更名人)應在申請更名前承諾不再享受任何住房補貼和政府優惠價政策性住房。 意見提出,對于公房承租戶(含配偶)已享受過經濟適用房、房改房、解困房、集資建房、租住公房、租住公房并已拆遷安置等住房優惠政策,或者本人(含配偶)租住公房又領取行政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貨幣補貼的,可采取以下辦法促進搬遷。一是貨幣獎勵促進搬遷。對于在簽約期限內簽約搬遷的公房承租戶,可按照區位補償、舊房補償、搬遷獎勵、貨幣獎勵和公攤補償總額的50%加上裝修補償、搬家費作為貨幣獎勵。二是買斷產權促進搬遷。對于在簽約期限內簽約搬遷的公房承租戶,可按區位補償單價+舊房補償單價確定的價格買斷公房產權。 意見明確,2013年10月1日至本意見頒布之日前已發布房屋征收決定的項目可參照本意見執行。2013年10月1日前已實施的征遷項目,對于已簽約安置但經審查不符合放棄產權進行安置的公房承租戶,可參照有關意見買斷公房產權,購買價格以原征遷項目補償方案中確定的增房價格為準;沒有增房價格的,以原征遷項目補償方案確定的貨幣補償價格為準。 (福州日報記者 朱毓松) 相關新聞: 福州市直管公房征收補償安置有新規 經審查不符放棄產權進行安置的公房承租戶,可買斷公房產權 東南快報訊(記者許才芳)福州出臺新規促市管公房征收安置。昨日,記者獲悉,日前,福州市政府辦公廳轉發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關于福州市直管公房征收補償安置若干意見的通知。 本意見自頒布之日(2014年2月14日)起施行。2013年10月1日至本意見頒布之日前已發布了房屋征收決定的項目可參照本意見執行。2013年10月1日前已實施的征遷項目,對于已簽約安置但經審查不符合放棄產權進行安置的公房承租戶,可參照本意見相關條款買斷公房產權,購買價格以原征遷項目補償方案中確定的增房價格為準;沒有增房價格的,以原征遷項目補償方案確定的貨幣補償價格為準。 據了解,此舉是為了進一步加強福州市直管公房征收補償安置工作,推進舊屋區的改造進程。 符合三規定需要更名的更名前不再享受住房優惠 《通知》要求,符合三個規定需要更名的,更名對象(含更名人和被更名人)應在申請更名前,承諾不再享受任何住房補貼和政府優惠價政策性住房。 對于已領取住房工齡補貼的公房承租戶(含配偶),在本市五城區范圍內僅此一處住房且其身份為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職工的,經公房承租戶本人及配偶具結并提供相關材料由征收實施單位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市國有房產管理中心、市房屋登記中心核實符合條件后,公房承租戶在簽約期限內簽約搬遷且承諾將本人(含配偶)住房工齡補貼款雙倍退回后允許其買斷公房產權進行補償安置。 對于公房承租人的配偶在婚前按住房補貼發放條件及相關規定領取住房補貼,其家庭在本市五城區范圍內僅此一處住房的,經公房承租戶本人及配偶具結并提供相關材料由征收實施單位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市國有房產管理中心、市房屋登記中心核實符合條件后,公房承租戶在簽約期限內簽約搬遷且承諾將住房補貼款退回后允許其買斷公房產權進行補償安置。 對于已享受過政府優惠價政策性住房的公房承租戶,原則上應退出原承租公房。若該公房長期由其直系親屬居住至征收簽約期,公房承租人與該直系親屬的戶籍同在該處公房內,且該直系親屬在本市五城區內無自有私房、無租住公有住房、未享受過其他政府優惠價政策性住房,在簽約期限內簽約搬遷的,其家庭內部協商一致后可先安置該住戶,安置后補辦更名手續。2013年10月1日后將戶籍遷移進該處公房的,不按此項規定執行。 已享受過住房優惠公房承租戶可采取二選一的方式促進搬遷 對于公房承租戶(含配偶)已享受過經濟適用房、房改房、解困房、集資建房、租住公房、租住公房已拆遷安置等住房優惠政策,或者本人(含配偶)租住公房又領取行政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貨幣補貼的,可采取二選一的方式促進搬遷。 一是貨幣獎勵促進搬遷,對于在簽約期限內簽約搬遷的公房承租戶,可按照區位補償、舊房補償、搬遷獎勵、貨幣獎勵和公攤補償總額的50%加上裝修補償、搬家費,作為提前搬遷貨幣獎勵促進搬遷;二是買斷產權促進搬遷,作為提前搬遷獎勵促進搬遷的措施,對于在簽約期限內簽約搬遷的公房承租戶,可按照區位補償單價+舊房補償單價確定的價格買斷公房產權。 另外,簽約時若公房承租戶選擇產權調換或全額貨幣補償的,安置補償協議應約定:經審查不符合公房產權放棄的條件,又不同意按上述方式協商的,所簽訂的協議解除,改由市國有房產管理中心與征收部門簽訂搬遷協議。 若公房承租戶拒絕在簽約期限內簽約搬遷,對其租住使用的直管公房,按照《福州市國有房產管理辦法》和《福州市房屋征收補償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實施。 《通知》強調,各城區人民政府、市國有房產管理中心應加強對直管公房補償安置的審核把關,保障國有房產所有權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 |
相關閱讀:
- [ 02-18]福州市發布《福州市直管公房征收補償安置若干意見》
- [ 03-30]合肥千余公職人員違法買賣、租住直管公房
- [ 12-31]新版直管公房合同啟用 公積金貸款期限可縮短
- [ 09-20]廈門新規:直管公房可申請更名
![]() |
![]() |
![]() |
![]() |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移動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證號:1310572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閩)字第085號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署)網出證(閩)字第018號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閩B2-20100029 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閩)-經營性-2015-0001
福建日報報業集團擁有東南網采編人員所創作作品之版權,未經報業集團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傳播
職業道德監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舉報郵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