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12月11日訊(海峽都市報記者 闕文龍)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并按規定繳納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按其職工月工資總額的8%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按其月工資總額的2%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記者獲悉,福州市政府昨日出臺的《福州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下稱《細則》),作出了上述規定。 該《細則》適用于福州市轄區內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 職工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基數,不得低于福州市上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70%,最高不超過福州市上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以不低于福州市上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70%為繳費基數,按10%比例由個人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須達到25年(含)以上,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足25年的,補足25年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其中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的,參保后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須達到25年(含)以上且實際繳費年限滿10年的,方可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相關新聞 本報訊(記者許才芳)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并按規定繳納醫療保險費。昨日,福州市政府印發了《福州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的通知》,對福州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實施作出詳細規定。 據介紹,該實施細則適用于福州市轄區內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實施細則從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規定與本《實施細則》規定不一致的,按本《實施細則》規定執行。 《細則》規定,用人單位要按其職工月工資總額的8%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按其月工資總額的2%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職工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基數,不得低于福州市上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70%,最高不超過福州市上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工資總額難以確定的,以福州市上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以不低于福州市上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70%為繳費基數,按10%比例由個人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職工工資總額的構成以國家統計局的規定為準。基本醫療保險費不得減免。此外,該細則還對市民關心的焦點問題作出了規定。 焦點1 累計繳費年限須滿25年以上 《細則》規定,參保人員視同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由各級醫保經辦機構審核確認。 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須達到25年(含)以上,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足25年的,補足25年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其中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的,參保后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須達到25年(含)以上且實際繳費年限滿10年的,方可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參保人員辦理醫保在職轉退休手續時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足的,應以申報辦理醫保關系在職轉退休手續時福州市上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10%的繳費比例補足后,方可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補繳的醫療保險費并入統籌基金,只計算繳費年限,不劃入個人賬戶。 用人單位因宣告破產、撤銷、解散或者其它原因終止的,對于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25年,且實際繳費年限滿10年的已退休人員直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對于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25年,實際繳費年限不足10年的上述單位已退休人員,應以向醫保經辦機構申報辦理醫保關系終止手續時福州市上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10%的繳費比例補足10年后,方可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焦點2 醫療費用報銷須符合條件規定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設立起付標準、個人負擔比例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額。起付標準以下以及起付標準以上個人負擔的部分,由個人賬戶或個人現金支付。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連續參保時間(含視同繳費年限)不滿6個月的,由統籌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額為1萬元;滿6個月不滿24個月的,由統籌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額為2萬元;連續參保時間(含視同繳費年限)24個月以上的,按正常參保人員享受醫保待遇。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三個月以上或經批準緩繳期滿仍未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暫停其職工享受統籌基金支付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除急救和搶救外,參保人員在非定點醫療服務機構就醫、購藥發生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焦點3 醫保轉移按實繳年限合并計算 參加福州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人員因各種原因中斷醫保關系的,中斷前后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其醫療保險待遇按下列辦法處理: 中斷時間不超過(含)3個月,應以本人當期醫療保險繳費工資為基數補繳后,中斷繳費期間方可按正常參保人員享受醫保待遇。中斷時間超過3個月的,中斷繳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醫保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本人愿意補繳的,以福州市上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70%為基數補繳中斷期間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中斷繳費前后視為連續參保。中斷補繳后12個月內,按下列辦法享受醫療保險待遇:連續參保(含視同繳費年限)不滿6個月的,由統籌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額為1萬元;滿6個月不滿24個月的,由統籌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額為2萬元;24個月以上的,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正常職工的50%。中斷補繳后正常繳費滿12個月以上的,按正常參保人員享受醫保待遇。 本人不愿補繳的,中斷繳費前后不視作連續參保,連續參保時間重新計算。用人單位連續三個月以上未按時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且未申報辦理醫保關系注銷手續的,可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接續醫保關系。 (東南快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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