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 觀點1 按最低工資標準基本工資不得低于1170元/月 據福建合眾天成律師事務所王雨律師介紹,今年8月1日起,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的相關通知,福州市五區八縣市內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170元。因此,杜明完全可以要求該保險公司補足差額。 此外,王雨律師還認為,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月工資不能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這里的“工資”區別于獎金、補貼等,可以再細分為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等。在實行績效考核的用人單位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如果對于工資組成明確約定為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兩部分,那么不管績效工資如何劃定和考核,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基本工資不能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王雨表示,勞動合同中,如果月基本工資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一般情況下是被認為違法的,“因為勞動部門審核一份勞動合同是否有效的一個重要依據,就是基本工資必須要高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觀點2 績效考核不達標扣除部分不應超過月工資30% 實行績效考核,能否實行倒扣制度,甚至扣完為止呢?對此,福建省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師林靈香認為,如果勞動者無法完成考核,用人單位扣除部分工資的做法無可厚非,“但是扣除的部分要適當,而扣完為止的合同約定無效。” 林靈香解釋說,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扣完為止”的約定違反了《勞動法》和《最低工資規定》的相關條款,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無效。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因此“扣完為止”的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林靈香律師說,如果杜先生提供了正常勞動,當月即使一單業務都沒有完成,那么按照《最低工資規定》,杜先生當月最少也應該拿到1170元,而不是500元。對于另外的617元,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應支付其差額部分。 王雨律師認為,如果勞動合同中對工資組成的約定是基本工資加績效工資(浮動工資),那么用人單位只能合理扣除績效工資,不能扣全部工資。同時,合同約定的基本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而林靈香律師則認為,用人單位相關規章制度中對于完不成考核就倒扣工資的規定,首先要經過用人單位工會的同意,還要由當地勞動部門備案。雖然相關勞動法規中并未規定應該扣除的比例,但在司法實踐當中,扣除部分不應超過月工資3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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