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車在4S店丟失配件車主上訴 法院:維權方式欠妥
2013-11-29 09:09? ?來源:福州晚報 責任編輯:王瓊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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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聞網訊 黃先生的豪車在福州一家品牌4S店定損維修,車上的原裝零配件卻被店員偷走。他交涉無果,憤而采取上街拉橫幅巡展的方式維權,被車商以名譽侵權為名告上法庭(詳見本報5月17日報道)。日前,倉山區法院一審認定,他的維權方式欠妥,須登報向車商賠禮道歉。 2006年12月,黃先生購買但尚未過戶的一輛高檔小轎車發生交通事故,被拖到福建某汽車銷售服務公司蓋山4S店定損維修。該車停放在4S店期間丟失了一些零配件,黃先生為此與4S店多次交涉,均沒有結果。 2011年底至2012年4月期間,他用貨車搭載了一輛該品牌的小轎車,貨車兩側及后側掛有“偷換原車零件成某公司潛規則”和“祭——某公司道德良知的湮滅”的橫幅及文章。他多次將該貨車停放在車商在福州的公司所在地門口及福州市海峽會展中心等地,并發放傳單,想以此制造輿論壓力,逼迫4S店與其協商。 誰想,車商直接將黃先生告上法庭,稱黃先生的“維權行為”詆毀了公司名譽,造成其經濟損失,索賠20萬元,并要求他在媒體上刊登文章道歉,消除不良影響。 倉山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法人的名譽是社會對法人的信用、生產經營能力、資產狀況等因素的綜合評價,應受法律保護。黃先生通過懸掛橫幅的方式在公共場合進行惡意巡展,橫幅中已指明原告公司的名稱,并使用“祭”、“道德良知的湮滅”等貶損性詞語描繪原告,上述極端詞語構成對原告公司名譽的根本性貶低,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已經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因此,原告要求黃先生登報刊登致歉文章,恢復原告名譽,法院予以支持。 由于黃先生未再采取同樣方式繼續巡展,其侵權行為已停止,因此原告主張黃先生停止侵權行為的訴請,法院不再處理。原告要求黃先生賠償其損失20萬元,該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法院也不予以支持。 據了解,黃先生也另案起訴了這家汽車銷售公司,要求其賠償因車子長期未修好導致基本報廢的各項損失50多萬元。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法律界人士提醒市民:如果覺得自己在購物、消費或者在接受商家其他服務時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那么應該有效保存好相關證據,并及時向工商、消委會、公安等有關機關投訴或報案,且不可自行采取過激方式維權。否則,自身的正當權益不僅有可能得不到維權,而且還會承擔侵權責任。 (福州晚報記者 陳鴻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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