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樂海蚌擬實行限額捕撈 采捕前申請取得許可證
2013-11-28 07:13? ?來源:福州日報 責任編輯:王瓊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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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聞網訊 福建省長樂海蚌資源增殖保護區管理規定(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提交27日召開的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初審。根據修訂草案,長樂海蚌采捕擬實行限額捕撈和許可證制度,還可能劃定重點增殖保護區實行常年禁捕,否則將給予重罰。 《福建省長樂海蚌資源增殖保護區管理規定》于1992年10月公布實施,對海蚌資源的保護和增殖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人們對長樂海蚌的需求量迅速增加,其價格也迅速提升,而法規設置的處罰幅度低,使得非法采捕海蚌的違法成本很低。海洋環境污染和新式捕撈海蚌設備的采用,以及漁民的濫捕也是造成目前海蚌資源急劇減少的重要原因之一,而法規所規定的管理手段比較單一,有必要通過修改增加管護措施。另外,保護區面積過大,執法力量單薄,也是造成海蚌資源急劇減少的重要原因之一。 針對這些問題,修訂草案增加了保護措施,規定長樂市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海蚌資源調查評估結果確定年度采捕總量,并向社會公布;從事海蚌采捕的單位或個人,應當依法向長樂市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得海蚌采捕許可證,依法繳納漁業增殖保護費,并按照海蚌采捕許可證規定的場所、時限、采捕限額、采捕工具及方式進行作業。 修訂草案還對采捕海蚌的規格、工具和時間作了更加嚴格的規定。體長不足9厘米的海蚌不得采捕,違者將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采用嚴重損害海蚌資源的采捕工具和采捕方式采捕海蚌;保護區內的海蚌禁捕期為每年5月20日至7月20日。修訂草案規定,在保護區內劃定重點增殖保護區,實行常年禁捕,未經批準在重點增殖保護區采捕海蚌的,擬沒收采捕的海蚌、違法所得和采捕工具,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福州日報記者 李白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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