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11月28日訊(海峽都市報記者 闕文龍) 記者昨日獲悉,福州市政府近日出臺的《福州市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辦法》透露,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個人不繳費,費用由用人單位繳納。該《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指出,福州市各級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應當為本單位的在編工作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在福州市參加其他社會保險的省級以上駐閩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個人不繳費,費用由用人單位繳納,繳費費率為本單位在編工作人員工資總額的0.5%。所需資金由財政預算原渠道安排解決,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統一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管理,實行市級統籌。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參保人員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標準等,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據悉,福州市社會勞動保險管理中心負責受理和承辦福州市四城區用人單位人員的工傷保險參保登記、繳費和待遇申報等業務;其他縣(市)區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社保管理中心負責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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