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歲女童從制衣廠宿舍陽臺墜亡 公司被判令負次責
2013-11-21 10:16? ?來源:福州晚報 責任編輯:王瓊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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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聞網訊 4歲幼童小佳(化名)從父母公司宿舍的陽臺護欄上墜落身亡。悲痛欲絕的父母親認為護欄設計有缺陷,憤而將公司告上法庭索賠。日前,倉山區法院經審理,判令這家企業應承擔20%的賠償責任。 幼童墜亡父母怒打官司 2011年2月,阿明(化名)夫妻進入位于倉山的一家制衣公司工作。夫妻倆和女兒小佳一起生活在公司提供的免費宿舍內。從2011年3月起,小佳在附近的一所幼兒園上學。 今年1月21日8時許,阿明夫婦外出上班,將宿舍的門反鎖后,留下年僅4歲的小佳一人在家。該宿舍陽臺的高度為1.1米,未安裝防護網,阿明夫婦忘記把房間通往陽臺的門鎖上。小佳在玩耍中一不小心,從陽臺墜落到二樓平臺上,經搶救無效死亡。 阿明夫婦認為,制衣公司提供的宿舍陽臺在設計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才導致小孩墜樓身亡。為此,他們將制衣公司、宿舍的設計單位、建筑公司、物業管理公司等一同告上法庭,要求這些公司連帶賠償其經濟損失。 眾被告都稱自己無責 庭審中,制衣公司辯稱:小佳生前一貫調皮。阿明夫婦疏于監護,將小孩一人置于家中,對小孩的墜亡有嚴重的過錯。同時,阿明夫婦對所住宿舍陽臺存在安全隱患是明知的,卻沒有及時自行設置防護。臥室與陽臺之間共有兩扇門,阿明夫婦均沒有將門反鎖,未盡到安全防范責任。 制衣公司方面說,據阿明夫婦描述,事發時陽臺上放有凳子,小孩系先爬上凳子再爬出欄桿的。阿明夫婦疏于監護才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應承擔全部責任。另外,阿明夫婦所居住的宿舍是制衣公司作為福利無償提供給員工居住的,公司并沒有向他們收取任何費用,依法不承擔安全保障義務。事發后,公司已經給予阿明夫婦2萬元的人道主義補償。 另外幾名被告都辯稱:陽臺欄桿設計合理,不存在重大缺陷,該事故與他們無關。 法院判令公司負兩成責任 倉山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從竣工驗收圖可以看出,事發陽臺欄桿的標高為1.1米,與設計圖一致,該配套房已經驗收合格。因此,阿明夫婦要求設計單位、施工公司等被告承擔責任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制衣公司作為出事宿舍的所有權人,對其所有的宿舍負有監督、管理、檢查職責,但其疏于管理,對于小佳的墜亡,制衣公司有過錯,應負次要責任,因此應賠償阿明夫婦損失的20%。 阿明夫婦作為小佳的監護人,對于被監護人負有教育、監護、撫養的義務。他們監護不力,把4歲幼童獨自一人留在宿舍,致其墜亡。他們有過錯,應負主要責任。因此,阿明夫婦損失的80%應由他們自行負擔。 據此,該院判令制衣公司應賠償阿明夫婦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13萬多元。 (福州晚報記者 陳鴻星 通訊員 倉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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