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哥稱失主承諾不要現金,他不準備還 “這名司機才上崗20來天。”昨日,承包閩ATC240出租車的車主林先生對記者表示,的哥林先生是閩侯青口人,事發后他就離職回了閩侯老家。 記者欲與當事司機聯系,但其并沒有接聽電話。隨后,當著記者的面,車主林先生再次與司機取得聯系。電話中,當事司機也承認自己撿到了錢包,但稱錢包里的現金只有6300元。 電話中,當事司機林先生認為這錢是他應得的,并不準備退還現金。他堅稱,“當時失主承諾只要拿回錢包里面的證件,現金可以作為報酬,現在拿回證件了,又開始出爾反爾。”他還表示,歡迎失主向警方報案。 “這幾天,我們也一直在協調此事。”昨日,該出租車所屬的泰榮出租車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司機這樣的個人行為有損公司形象,他們將盡最大力量協調此事。 釋疑 承諾后反悔,這錢該還嗎? 律師:當事司機應當退還失主現金 昨日,記者就此咨詢了福建寬達(福清)律師事務所陳紀豹律師。 陳律師認為,《物權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如果權利人不知道拾得人是誰,而發出的懸賞廣告,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陳律師表示,但是,如果權利人知道拾得人是誰,但拾得人不愿意返還,權利人迫于無奈而作出的報酬承諾,即使后來反悔,拾得人也構成侵權,應當有義務給予返還。不返還,數額達到一萬元以上則可能構成刑法上規定的侵占罪。 “像林小姐這種情況,就屬于后者,司機應當返還現金。”陳律師建議,如果司機拒不還款,林小姐可通過法院起訴,拿回現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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