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一男童溺亡工地水坑獲賠46萬 骨灰撒入烏龍江
www.fjnet.cn?2013-11-08 08:34? ?來源:東南網 我來說兩句
案件審判 市城鄉建總:出于“人道主義”,只愿賠償萬元以下 軍軍溺亡后,其父母曾找到福州市城鄉建設總公司,要求對方賠償。該公司有關人士表示,只能出于“人道主義”、出于“同情”,支付萬元以內的“補償”。如果索賠金額超過1萬元,需要法院的判決。 去年9月,軍軍的父母請了律師,將業主單位福州市城鄉建設總公司和施工方南大門拆遷工程有限公司告上法院。 軍軍的父母稱,孩子溺亡的地方,已由市城鄉建總作為拆遷人,于2010年2月4日征用,因此,城鄉建總負有安全管理和防范的義務。 但是,福州市城鄉建總辯稱,他們沒有接收案發地塊,更沒在案發地施工。南大門拆遷工程有限公司則表示,該案是意外事件,而且軍軍作為未成年人,他的父母沒有監護好,因此父母應承擔所有責任。 市城鄉建總、南大門拆遷公司,承擔80%責任 倉山區法院認為,福州市房管局向市城鄉建總頒發了房屋拆遷許可證,可以證明軍軍溺亡的地塊,屬于市城鄉建總征地拆遷范圍。市城鄉建總委托福州南大門拆遷工程公司實施拆遷。軍軍溺亡地塊的實際使用者為市城鄉建總,管理者為南大門拆遷工程公司。 因此,市城鄉建總和南大門拆遷工程有限公司對軍軍溺亡的地塊負有安全防范以及警示義務,但卻疏于管理檢查,未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對此應負主要責任,應承擔80%的賠償責任。軍軍父母監護不力,自行承擔20%損失。 最后,該院一審判市城鄉建總和福州南大門拆遷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賠付軍軍父母喪葬費、死亡賠償人民幣46.6萬余元,并負連帶賠償責任。 宣判后,被告雙方向福州中院提起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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