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交兩萬八業主覺不妥 套內面積沒變公攤增加了
www.fjnet.cn?2013-10-26 09:25? ?來源:東南網 我來說兩句
東南網10月26日訊(海峽都市報欄目主持 周錫銀)福州余女士最近遇到了一件頭疼的事兒。余女士說,在中亭街買了一間店面后,開發商通知她,公攤面積比原來多了6%,還要再多交近3萬元,但是套內面積沒有發生變化。余女士認為,合同規定,“共有公攤部分面積增加超過其合同約定面積3%的,買受人不承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超過3%的部分,應該由開發商承擔。而開發商則認為,多出的公攤面積未超過總面積的3%,他們無須承擔。 業主:突被要求多交錢 余女士說,今年1月份,她在福州中亭街買了一間位于二樓的店面,根據合同,店面總面積是30.9㎡,其中,套內面積19.28㎡,公攤部分11.62㎡,每平方米的單價是38800多元。 余女士說,今年7月份,她被通知需要再簽一份新合同,新合同中,公攤面積多出了0.74㎡,而套內面積卻沒有發生變化,余女士需要多交28000多元。余女士認為,多出的0.74㎡,占原合同約定11.62㎡公攤的6.3%,按照合同規定,她只要補足3%的部分,多出部分應該由開發商承擔。 開發商:款項應由業主付 據了解,該店面的銷售方為福建山河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該公司具體經辦人小徐表示,多出來的公攤部分,是以相關測繪部門的測繪結果為依據的。0.74㎡對比30.9㎡的總面積,只占2.39%,并沒有超過3%,開發商無需承擔這筆費用。小徐表示,雙方的主要分歧是對于“合同約定面積”一詞的理解不一致。 律師:以合同約定為準 福州融成律師事務所鄭少芬律師表示,雙方在產生分歧時,應該以購房合同約定的條款為準。而根據合同條款,所謂的“合同約定面積”應該是指合同內約定的11.62㎡公攤面積,而不是30.9㎡總面積,因此,公攤面積的變化超過了6%,其中,購房者承擔3%,超過3%的部分,應該由開發商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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