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一男子憑“短信借據”討債 法院不認定
www.fjnet.cn?2013-09-24 08:34? ?來源:東南網 我來說兩句
閩清一男把錢借給朋友,只留下手機短信為證,如今對方不知所終,他告到法院;法院稱:雙方手機沒有實名制,短信難以質證 東南網9月24日訊(海峽都市報記者 朱敏敏 通訊員 龐俊潔 王凱)“借了我幾萬塊人跑了,我有她的手機短信借據為證”,近日,中年男子張某來到閩清法院,聲稱朋友欠了他6萬元,現在不知所終,要求法院幫他把錢討回來。而張某提供的證據中,5萬元為借條,另外1萬元,則是自行抄寫的“手機短信摘錄”。法院開庭審理后認為,因雙方手機均沒有實名制,因此對“短信借據”的證據不予認定。 欠款人事后發來短信,稱會還錢 承辦的法官發現,張某提供的證據除一張5萬元的借條外,另外1萬元借款,只有一份手抄的“短信摘錄”用來證明。 張某說,李某和他是多年的老同事,之前曾向他借了5萬元,并約定每月高達3%的利息。今年2月,李某又向張某借了1萬元,并承諾幾日后就能連本帶利還上。考慮到老交情,張某便直接把錢給了對方,沒寫借條。 沒多久,李某辭職了,約定的還款期限到了她也沒來還錢。張某找到李家,卻被告知其早已經出走。后來,張某一直打李某的電話,她卻一概不接,只發來幾條手機短信,內容大致是讓張某安心,會歸還錢款。于是,便有了上面那份“短信借據”的證據。 法官:難證明發短信者即欠款人 法官表示,雖然張某手機上的短信借據內容,與其自行抄寫的“短信借據摘錄”相吻合,但由于張某和李某的手機號碼并不是實名制,張某不能證明向其發短信的機主即是被告李某,且被告李某未到庭,也無法對該份證據質證。 最后,法官對該份“短信借據摘錄”的證據不予認定。而對于本案中的另外5萬元,法官表示,待判決書生效后,張某可依據判決書,要求對方還款,或2年內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本想賺點利息,沒想到連本錢都難要回了。”張某很懊惱。 法院提醒,借款給他人,應保留手寫借條等證據。而手機短信作為證據的證明力尚且薄弱,還需結合多方面的因素考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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