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女子報警稱被丈夫強奸 警方立案調查
www.fjnet.cn?2013-08-26 11:27? ?來源:東南快報 我來說兩句
法律界怎么判定“婚內強奸” 那么,婚內強行發生關系,到底算不算強奸罪名成立?我國目前尚未對“婚內強奸”立法,司法的不確定因素大大增加。 對此,記者采訪了福州多名律師,他們持不同的觀點。 否定說 屬于道德范疇,不贊成進行立法 福州遠見律師事務所龔為民律師認為,根據《婚姻法》規定,同居和性生活是夫妻之間權利和義務平等的基本內容。所以,丈夫在行使自己受法律保護的權利,作為妻子有義務應丈夫的要求與其進行性行為。而《婦女權益保障法》也沒有對“婚內強奸”進行明確規定。他表示,“婚內強奸”問題,屬于道德范疇,主觀性太大,在法律上界定非常的困難。同時,他也不贊成進行立法。 福建力格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新穎和福建科衡律師事務所蔣金音律師也是持反對態度。王新穎認為,如果“婚內強奸”入罪,那很可能成為女性吵架時候的一個武器。她認為,在“婚內強奸”發生的時候,如果造成女方傷害的,應當有除強奸罪名外的法律來支持。 此外,王新穎律師認為,在判斷是否“婚內強奸”這個概念的時候,應該嚴格區分兩種情況:一種是登記結婚的,另一種則是自愿同居存在事實婚姻關系的。前者不算違法,后者可能構成強奸。 三名律師均表示,從取證的可行性及客觀性、司法操作的困難性上,法官通常會考慮雙方婚姻關系來判決,所以“婚內強奸”很難認定為強奸罪。 肯定說 只要是違背婦女意志都應認定為強奸 福建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丁兆增表示,根據我國刑法第236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里并沒有將丈夫排除在強奸罪的犯罪主體之外。此外,《婚姻法》第13條規定: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妻子有過性生活的權利,也應該有拒絕過性生活的權利。而憲法規定公民有不受侵犯的人身權利,這個權利不應當因為是妻子身份就失效。憲法是上位法,刑法、婚姻法是下位法,下位法服從上位法。 但同時,丁教授也認為,在認定的時候,也要考慮兩人之間的感情關系。假設,男女雙方雖已登記結婚,但并無感情且尚未同居,也未曾發生性關系,女方堅持要求離婚,男方進行強奸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并且長期分居,丈夫進行強奸的,這就可以成立。夫妻之間小打小鬧的則另算,不告不理。 另外,考慮到“婚內強奸”對社會危害性較小,可以考慮輕判。 “婚內強奸”取證讓人頭疼 說起“婚內強奸”,很多人馬上頭疼。這個如何取證? 福州多名律師表示,“婚內強奸”之所以長期存在爭議,原因在于婚姻本身就包含了同居義務,雙方對性生活有一定程度的“合意”。要告,首先要取證,但是取證很難。 五鳳派出所一名民警表示,因為婚姻這張“擋箭牌”,舉證成了這類案件立案的最大難題。即使是丈夫毆打妻子這類的家暴行為,在實際接警處理中,警方考慮到雙方特殊的婚姻關系,也不會直接以刑事責任定丈夫的罪,而是會加以勸導。 如果女方執意上訴的話,要有確切的證據鏈,否則官司很難打,最終還是可能以調解作為結果。而搜集證據并不是件容易的事,大多數婦女在發生這類事件時,也多選擇忍氣吞聲,等事后再來尋找證據已經為時太晚。這就造成公安機關無法對此案進行認定。 所以,受害者應當注意的是,發生這樣的情況,要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方便偵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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