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遭遇公交“咸豬手”怎樣避免“孤證難鳴”
www.fjnet.cn?2013-07-29 08:39? 陳木易?來源:東南快報 我來說兩句
間接證據同樣能認定“色狼” “即使是當下沒有人證、物證,也不要慌張。”福建理爭律師事務所丁兆增律師說,根據2002年4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其中第六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以證據能夠證明的案件事實為依據依法作出裁判”。第七十三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于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并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這兩條規定告訴市民,我國民事案件證明采用的是法律真實標準。因而承擔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只需要在提供直接或者間接證據時,足夠使法官相信該事實確實發生。這就能形成法官的內心確信,即法官的自由心證形成。法官就可以直接采信證據,根據規定依法作出裁判。 觀點PK “咸豬手”頻現司機是否擔責? 此外,受訪者陳女士提到,乘客花錢坐公交車,司機是否應保護乘客免受不良侵害?是否負有防止性騷擾的責任?對此,兩位律師和公交負責人各抒己見。 要擔責 丁兆增律師認為,乘客付錢上車,就已經自動和公交公司形成了合同關系。根據2010年7月1日起實施的《侵權責任法》中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這就意味著,公交司機有協助受害者處理這類事件的責任與義務,要積極了解事實,協助處理糾紛。公交公司也應培訓員工加強處理這類突發事件的能力和意識。 不要擔責 但是,葉石滔律師卻給出一個不一樣的看法。葉石滔律師告訴記者,《侵權責任法》中的“安全保障義務”是否能涵蓋公交車性騷擾,在法律上的界限還十分模糊,而且也存在爭議。同時,性騷擾是第三方的侵害行為,區別于一般情況下的人身傷害。作為司機來講,在車輛駕駛過程中沒辦法關注到是否有侵害行為發生。這種情況讓公交車司機承擔相應責任,顯然十分不合理。 對此,福州市公交集團相關負責人表示,司機的主要職責在于安全運輸乘客、準點停靠車站、監票。對于乘客間的違法、不文明行為的發生,首先司機專注于車輛駕駛無暇顧及,其次法律上并沒有規定司機有一定職責,畢竟司機沒有執法權,唯一能做的就是對此類不文明行為進行勸導,并在一定情況下為受害乘客和警方破案提供援助。 感謝倉公宣對稿件提供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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