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摩托車遇事故重傷 傷者因未戴頭盔少獲賠不少錢
www.fjnet.cn?2013-06-17 10:40? 黃妍?來源:東南快報 我來說兩句
小車與摩托車相撞,坐在摩托車后座的人受重傷,但因為他未戴頭盔,日前法院認定其自身存在重大過失,可適當減輕交通事故責任人小車司機和摩托車司機的賠償責任。(涉案人物均化名) 當天,李軍駕駛小車行駛在省道,與林秀駕駛的二輪摩托車(后座載林浩,林浩未戴安全頭盔)發生碰撞,造成林浩顱腦受傷、額骨骨折等,共支出醫療費用8萬余元,后經鑒定為2級傷殘。交警部門認定,該起交通事故中李軍負主要責任,林秀負次要責任,林浩不負責任。后林浩訴請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連帶賠償各項損失88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而本案中,乘坐二輪摩托車的原告林浩在事故發生時未戴安全頭盔,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應當預見到該行為的危險性而未避免,主觀存在過錯。而作為摩托車駕駛員的林秀,未盡告知及注意義務,其主觀亦存在過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本案原告林浩在事故發生時未戴安全頭盔,該行為雖與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并無因果關系,但因其傷情主要集中在頭部,可見該行為也是造成受傷后果的原因之一,故可適當減輕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的賠償責任。 綜合本案案情,可以確定,由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李軍、林秀負全案90%的賠償責任(可按70%、30%的比例分擔),林浩與林秀均因為原告未戴安全頭盔的過錯而各負全案5%的賠償責任。據此,法院判決被告李軍及林秀分別一次性賠償原告林浩各項經濟損失29萬多元及14萬多元,并負連帶賠償責任。 舉案說法 原告存重大過失事故方減輕賠償責任 法官介紹,本案中原告未戴安全頭盔而乘坐他人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該行為明顯反映出原告欠缺作為普通人應盡的注意義務,從而表明原告在主觀上具有重大過失。雖然該過失不會直接產生涉案事故,但因原告的損害結果大部分在其頭部,故該過失對原告損害結果的擴大具有原因性。因而法院認定原告因其存在重大過失,可適當減輕交通事故責任人的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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