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源法院首次以督促程序解決借貸糾紛 討債省時
www.fjnet.cn?2013-05-23 16:49? ?來源:福州晚報 我來說兩句
福州新聞網訊 黃先生日前通過向羅源縣法院申請支付令的方式,僅用了幾天時間就從債務人手上拿回了借款。據悉,這是自今年新《民事訴訟法》施行后,羅源縣法院首次啟用督促程序解決的民事糾紛。 據介紹,不久前,黃先生向羅源縣法院申請支付令,要求被申請人王先生返還借款3.5萬元。他向法院提供了借條、身份證等證據材料。 該院立案庭經審查后認為,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同時,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黃先生的申請符合該條規定。 法院遂于黃先生申請后的次日即向王先生發出支付令,要求其歸還借款。經過15天的法定時限,王先生未提出書面異議,支付令生效。 22日,承辦法官在追蹤支付令履行情況時得知,王先生已經按期歸還了全部借款,該起民間借貸糾紛得以圓滿化解。 據經辦法官介紹,與傳統訴訟方式相比,用支付令方式討債申請人所預交的案件受理費大減,只需比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的三分之一交納。同時,用支付令方式方便快捷。但支付令的生效條件之一是債務人不提出書面異議,法院如果收到債務人的書面異議,即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請費就白花了。因此,支付令這種方式比較適用于債權債務關系明確、當事人之間不存在爭議的案件。 名詞解釋 督促程序:指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債務人在法定期間內向債權人履行給付金錢和有價證券義務,如果債務人在法定期間內未履行義務又不提出書面異議,債權人可以根據支付令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程序。 支付令: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督促程序,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出的限期履行給付金錢或有價證券的法律文書。 (福州晚報記者 陳鴻星 通訊員 汪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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