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被撞地點是否小區路 榕一車禍主次責任起糾紛
www.fjnet.cn?2013-04-11 07:20? ?來源:東南網 我來說兩句
為何此次事故能“復核”兩次? 但就在王先生和李曉東認為責任認定已是板上釘釘時,卻出現了一個讓他們意想不到的結果。 2012年2月29日,王先生突然接到來自福州市公安局鼓樓分局交巡警大隊的第三次事故認定書,且第三次事故認定書對當事人責任做出重新認定,肇事者由負全責變成了負主要責任,池依姆由不負事故責任變成了負次要責任。 “我和我的代理律師都傻眼了。”王先生表示,他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收到了這份第三次交通事故認定書。 “復核怎么可能有第二次?”李曉東認為,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章第五十五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復核以一次為限。 為何能復核兩次?鼓樓交巡警大隊法制科有關人士則表示,這并非第二次復核,第三次事故認定書走的是內部執法監督程序,也就是內部糾錯,跟次數沒關系。 但他表示,交通事故認定書只是一種證據,最終怎么判,關鍵還是在法院,法院可以不采取,法院認為是同等責任也可以,認為責任很大也可以。 對此,李曉東則表示,認定事故的行為并不是執法行為,只是一種業務行為。 法院已立案,為何還能通過信訪撤銷復核? 而最讓王金良及其代理律師不解的是,一件已經被法院立案,進入司法程序的案件,中途卻因鼓樓公安分局信訪部門的介入,導致法院判決結果的變化。 據了解,因孫某駕駛的車輛沒有投商業保險,2012年1月4日,這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在鼓樓區法院立案受理,但1月16日,肇事者孫某向鼓樓區公安分局信訪。對于孫某的信訪,1月20日,鼓樓分局撤銷了第二次交通事故認定書,2月28日產生了第三次事故認定書,據此,推翻了前兩次的事故認定。 “這是內部執法監督程序。”鼓樓區交巡警大隊法制科有關人士因為肇事者孫某的上訪,請了省內專家來研究,他們覺得分主、次會比較妥當。 “這違反了《信訪條例》。”李曉東表示,根據《信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對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經解決的,不予受理。 王金良表示,目前他母親仍在住院治療,前后已花費30多萬元治療費,若要承擔20%的責任,金額就達7萬多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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