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海峽都市報10月28日訊(記者 涂明) 價值至少700多萬元的國有房產,卻只賣了500多萬元。福建省閩江航運總公司原總經理吳某津賤賣該公司的國有資產給一開發商,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近200萬元。近日,福州市臺江區法院以濫用職權罪,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檢方指控稱,福泰華庭是閩江航運總公司與福建福泰置業發展有限公司合作開發建設的福泰廣場項目獲取的物業。2002年下半年,為解決單位資金緊缺問題,時任福建省閩江航運總公司(福州市交通局下屬的全民所有制企業)總經理的吳某津,多次召集公司相關人員開會研究,擬將公司擁有的福泰華庭(即福泰廣場)中的2418平方米房產轉讓給福建福泰置業發展有限公司,并向福州市交通局呈報請示。同年10月29日,吳某津在未經上級主管部門和市政府等單位的批準、未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研究通過、未對房產進行評估的情況下,擅自召集該公司相關人員,研究決定以每平方米2418元的價格將這一房產轉讓給福建福泰置業發展有限公司,總價款584.67萬元。經評估,2418平方米的房產當時市場價格為每平方米3224元至3457元,總價格應在779.5萬元至835.9萬元之間,據此造成國有資產直接經濟損失至少達194.8萬余元。 庭審中,吳某津對檢方指控其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未召開職代會、未評估以及業已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等犯罪事實均無異議。不過,他認為對涉案房產價格的評估方法有問題,當時房價沒有指控的那么高,而且他有自首情節。 據了解,福泰公司按約支付給閩航公司房款合計總價584.67萬元,該款后被用作閩航公司企業職工社醫保欠款繳交及分流部分職工的安置費用。 臺江區法院認為,吳某津濫用職權,擅自低價出售國有資產,造成國有公司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已構成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此人在紀檢部門調查他人其他問題時,主動如實向調查組交代未掌握的該案犯罪事實,應視為自動投案,庭審中對其主要犯罪事實能如實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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